美国商标制度介绍

美国是一个实行判例法(即不成文法)的国家,因此法院判例在美国处理商标纠纷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美国国会也制定了一些与美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有关的成文法规,它们是1881年的联邦(商标法)、1905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第三部联邦《商标法》。

现行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有1946年(商标法),通常称之为(兰汉姆)法。该法于:1947年7月5日正式生效,于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令予以修改,修改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

此外,有关法规还包括1989年10月11日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成文法规和商标案例实践规则、1996年1月16日生效的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在1989年商标案例实践法则基础上修改的联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号法令。

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根据美国目前适用的商标注册规则,在美国可以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美国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美国商标注册分为主簿和副簿

美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于2003年11月2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书成员国。

 

为什么要在美国注册商标

1、避免商标被别的商家抢注使用,从而遭到他人的恶意竞争

2、能借助其美国国际的信誉,开拓美国国内和国际市场,可以将产品销售到别的国家

3、通过注册商标,就可以为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创立独立的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许可给他人使用,实现抵押转换实现价值

5、商标还是办理其他法律商业手续的必备前提

6、美国商标是公司的一重要资产,有助于公司在股票上市或者被收购时进行资产评估。

 

美国商标成立的三种类型:

申请美国商标,只能基于三种基础。只有满足了三种基础中的一种才能申请美国商标:

1、以实际使用(Actual 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实际使用是指商标在申请之日起前已经在美国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或者在美国媒体上做了宣传广告。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是指申请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务都有使用,而不是指部分使用。如果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申请人需要请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即每个类别至少提供一张标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在美国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首次使用的日期(需精确到年月)

2、以意图使用(Intend-to-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意图使用是指虽然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是申请人真诚地(Bona Fide)计划即将在美国使用该商标。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第1款的规定,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提交商标在美国使用的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3、以国内注册(Home Registration)为基础提交申请

以该国内注册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获得国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打算在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不能有任何细微的改动;第二、国内注册证上指定的商品/服务的范围必须大于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第三、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保持一致。

我们注意到,很多有中国企业或个人申请的美国商标注册都是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的。但是,实际上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商标真正在美国使用,绝大部分的申请人都只 是出于为以后进入美国市场做好铺垫的考虑。因此,只要任何第三方就注册中的一项商品并没有在美国使用提出有力证据,并且被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TTAB)接受,则该注册将很有可能被整个撤销,而不是删除没有使用的部分商品。